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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买保险和汽车装饰 商家可终止合同不返订金?

2016-12-03 来源 : 法人会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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从今年4月开始,省工商局组织开展了对汽车销售类合同格式条款的专项整治行动。因为消费者不买保险、汽车装饰,经销商便单方终止合同,或者消费者贷款购车逾期还款,经销商私自扣除首付款……这样的现象屡见不鲜,有些经营商偷换概念,让消费者为其买单,推脱自己责任的情况时有发生。搜集了10条汽车销售类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,组织合同格式条款评审委员会有关专家、学者对这些条款进行了评审。我省工商部门选择颇具典型性的4条汽车销售类合同格式条款案例予以点评,提醒消费者注意购车合同中的无效条款。

案例一:消费者不买保险、汽车装饰  经销商单方终止合同    

2015年10月,消费者王先生购买了某品牌轿车。双方签订了购车合同,合同约定:1、客户承诺自愿在我公司购买该车商业险包含的相关指定险种,否则乙方(卖方)有权终止本合同,不通知甲方(买方)即取消本定单同时将车辆另行出售并不返还甲方定金,如遇特殊情况未能履行此条款,则甲方需向乙方支付10000元违约金以保证乙方权益。2、客户承诺自愿在我公司购买汽车装饰精品,否则乙方有权终止本合同,不通知甲方即取消本定单同时将车辆另行出售并不返还甲方定金,如遇特殊情况未能履行此条款,则甲方需向乙方支付10000元违约金以保证乙方权益。消费者签订协议交付定金后经多方了解,认为此两项条款不合理,遂向工商机关投诉。

工商点评: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第9条规定:消费者享有自由选择商品或服务的权利。但该合同约定:若王先生不购买该公司保险或汽车装饰精品,汽车公司则可以据此解除合同,这明显限制了王先生自由选择商品的合法权利。另外,根据《合同法》第96条第一款,合同自解除通知到达时解除,所以该合同下有关汽车公司可不通知消费者即终止合同的约定,属于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。因此该条款属无效条款。

案例二:消费者逾期还款  经销商私自扣除首付款

2016年1月,消费者李先生在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办理了贷款购车,购买了某品牌轿车。双方签订了购车合同,合同约定:1、甲方(买方)逾期支付车款的,自本合同约定支付之日起每逾期一日按车价款的万分之三向乙方(卖方)支付违约金;逾期超过10日的,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,并且甲方无权要求返还首付款。2、甲方选择贷款支付后,如拒绝或延迟提供所需材料从而导致无法办理贷款或者取消购车的,视为甲方违约,应按上款规定承担违约责任。3、本合同签订后,如甲方取消购车或因甲方原因导致本合同被解除,甲方无权要求返还首付款。消费者签订协议交付首付款后,向律师进行咨询,得知汽车公司合同条款不合法,于2016年1月向工商机关投诉。

工商点评:根据《合同法》的规定,只有定金可以适用定金罚则,即因债务人的原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时,债务人不得要求债权人返还定金,而定金需要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规定。而本条款中的首付款不同于定金的性质,应属于购车款本金,消费者缴纳首付款属于履行合同的行为。根据《合同法》97条的规定,该购车合同解除后,买方有权要求卖方退款首付款,恢复原状。购车合同中规定“甲方无权要求返还首付款”的条款属于排除消费者权利的格式条款,根据《合同法》第40条的规定,应当认定为无效条款。

案例三:经销商偷换概念  消费者为卖家承担损失

如遇战争、暴乱、自然灾害、厂家原因等不可抗因素影响,甲方(卖方)不能按时交车或不能提供所定之车型,甲方只承担退还订金责任,不承担其他责任。

工商点评:不可抗力是指合同订立时不可预见、不可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,不可抗力通常作为法定的免责条款。该条款中规定的“厂家原因”不属于不可抗力的情形,因厂家原因导致卖方不能按时交车或不能提供所定之车型,应认定为卖方违约,买方有权解除合同,并要求卖方承担违约责任。

该条款仅规定卖方违约后仅承担退还订金责任,不承担其他责任,属于免除了提供格式条款一方责任、排除了另一方权利的条款,根据《合同法》第40条的规定,应当认定为无效条款。

案例四:经销商假意协助消费者  推脱自己责任

经国家授权的汽车检验机构鉴定,乙方(买方)所购汽车确实存在设计、制造缺陷,由此缺陷造成的人身或财产损失,乙方(买方)有权向生产厂家主张赔偿,甲方(卖方)有积极协助的义务。

工商点评:《产品质量法》第43条规定:“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、他人财产损害的,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,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。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,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,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。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,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,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”。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第40条的规定:“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、财产损害的,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,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。属于生产者责任的,销售者赔偿后,有权向生产者追偿。属于销售者责任的,生产者赔偿后,有权向销售者追偿。”因此当产品缺陷造成消费者人身、财产损失时,消费者既可以向产品生产者要求赔偿,也可以向产品销售者要求赔偿,认定为生产者责任后,销售者先行向消费者赔偿后可向生产者追偿。

而该条款仅规定销售者有积极协助的义务,免除了销售者责任,排除了消费者向销售者要求赔偿的权利,根据《合同法》第40条的规定,应当认定该条款无效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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